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胶东在线4月21日讯 近日,本地网民通过“网上问法”提问:我姥姥和姥爷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(我母亲),姥姥1990年前后去世了。小舅1985年结婚后就不跟老人来往,对姥爷和姥姥活不养死不葬。姥姥死后,大舅跟舅妈离婚,一个人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杳无音讯,大舅走后我母亲就担负起照顾姥爷的责任。2000年以后姥爷写了一个房产赠与协议(此房产产权证是姥爷一人的),母亲一直将姥爷赡养至病故,大舅、小舅无一人到场。期间房子一直未过户,拆迁前后一直是母亲出面办理所有手续。现在新房已经交付,小舅一家和大舅的女儿突然提出要依法分割老人的房产(舅妈再婚后不久得癌症去世了)。大舅户籍已经注销。请问两个舅舅对姥姥姥爷未尽一点儿赡养义务,他们现在提出依法继承姥姥那部分房产合理吗?如果法官偏袒,我们应该怎么样维权?
问法律师给予以下解答:
杜永胜律师: 首先需要确定赠予协议的效力,如果你姥爷有权处置房产,他们是不分得房产的,但是如果房产是你姥爷和你姥姥的共同财产,属于你姥姥的部分你姥爷无权处分的,你姥姥的那一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,对于未尽到赡养义务的,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。
单民强律师: 你好,根据继承法的规定,有遗嘱的情况下,先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,如果没有遗嘱,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。
闫卓云律师: 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,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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